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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源特定區土地 遺產稅減免規定一次看

台北國稅局表示,被繼承人遺有水源特定區內土地,依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增稅、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3條規定,可視其土地使用分區類型減免遺產稅,即自遺產總額扣除土地價值一定比率。

其中,農業區、保護區、河川區、行水區、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,扣除半數;但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或自來水法第12-1條規定施行前已持有該土地,於計畫發布實施後或自來水法規定施行後發生繼承、第一次移轉或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,扣除全數。另,風景區、甲種及乙種風景區,扣除40%;住宅區,扣除30%;商業區及社區中心,扣除20%。

舉例說明,甲君於2023年7月死亡,納稅人申報遺產稅時,主張甲君所遺2筆土地(公告現值分別為A地500萬、B地1000萬元),均為水源特定區內土地,應可減免遺產稅;其中A地為1953年(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前)取得的河川區,B地是2016年買賣取得的住宅區。

因此,A地土地價值500萬元可全數自遺產總額扣除,B地土地價值1000萬元可扣除30%(300萬元),合計減免遺產土地價值800萬元,以遺產稅率10%計算,可節省遺產稅80萬元。

台北國稅局提醒,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水源特定區的扣除額,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,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,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「0800-000-321」或洽轄區國稅局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
新聞來源 : 自由時報 2023/10/13〔記者鄭琪芳/台北報導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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